南亞路德會的員工薪酬及福利調整指引

南亞路德會的員工薪酬及福利調整指引

本會每年的員工薪酬變化建議,是按照政府對公務員薪酬調整作參考而訂出。本會考慮香港現時的經濟狀況、生活費用的變動和堂會及單位的財政狀況,以及同工對薪酬調整的需求,作出薪酬調整的建議。

        生效日期:每年4月1日起計算
        適用範圍:總會、屬下堂會(獨立與非獨立)及單位 (學校除外)
        適用對象:本會員工 [定義註釋1]

一.薪酬調整 
薪酬 [定義註釋2] 調整是根據香港經濟過去一年內的轉變,參考政府及大多數私營機構的政策,並考慮各堂會/單位的負擔能力,及本會員工的薪酬情況是否合理等因素來制定。

1.          設建議點,是最低要求是百分點
2.          屬下堂會/單位與所屬教牧同工及職員們自行磋商需要,以作出有關的加幅。
¯        唯其加幅要小心察看堂會的奉獻情況。一般而言整體薪酬開支應不超越去年總奉獻收入的八成。
¯        然而,堂會亦應明白到教牧同工和職員們的勞苦及需要,坦誠與他們分享,若認為需要作出薪酬增加,應與肢體們分享,鼓勵其努力奉獻。
3.          有關的福利請按附頁所示(如房屋津貼),這是有關的同工所應得的。
4.          員工薪酬開支是由屬下堂會/單位全部承擔。
5.          「獨立堂會/單位」的調整幅度可以自主決定。
6.          「非獨立堂會/單位」的調整幅度必須遵照此指引。

二.福  利 

本會所提供的福利,除特別註明外,均適用於所有全時間員工。有關各項福利的意義請參閱「七.定義註釋」。

本年度福利的調整如下:
福利項目
調整情況
強積金供款
稅項填報
1. 聖工開銷 [定義註釋3]
      (只適用於牧者)
依照底薪而調整的,參「薪酬調整」部份。
不須計算
不應計算在強積金或薪俸稅內。
2. 住屋津貼 [定義註釋4]
      (只適用於已婚牧者)
不少於去年的水平。
* 新入職的員工的最低要求由$500開始。
* 建議按年遞增,上限為$5,000.-
須全數計算
個人入息
住屋津貼
3. 強積金 [定義註釋5]
維持不變。
員工供款部份應在所有相關收入內扣除。
4. 醫療保險 [定義註釋6]
醫療保險詳情於每年6月公佈。
不適用
不適用




三.假    期 

本會所提供的假期,除特別註明外,應根據香港法例第57章《僱傭條例》為基本指引。
假期項目
情況
基本指引天數
1. 有薪年假
參附頁一《僱傭條例》
服務滿一年後:最少七天
2. 有薪病假
參附頁一《僱傭條例》
服務每滿一個月:最少可累積兩天
3. 產假
參附頁一《僱傭條例》
--
4. 補假
(由於不同的背景,各堂會/單位可與員工磋商有關補假的性質和情況。)

員工因工作需要
被委派外出公幹
被委派參加會議,
(a)    引致逾時工作:
(b)    期間遇上公眾假期或休息日:



(a) 補回逾時的工作時間

(b) 補回同等的日數
5. 婚假
員工個人結婚
最少三天



四.其它福利 

1.          「獨立堂會/單位 [定義註釋7]」可自行加添其它福利,惟不可因而影響堂會/單位的收支平衡和對總會的每月奉獻。
2.          「非獨立堂會/單位 [定義註釋8]」若加添其它福利須以書面向總會申請及批准。


五.起 點 

為保障員工維持合理的工資水平,各單位在聘請員工時所給予的薪金不得低於此基本指引。
(適用於新聘請員工,由2011年起)

     職  稱
起薪點 (HK$)
    牧  師
    $15,000
    傳  道 [定義註釋9]
    $11,000
    堂會幹事/文員
        $7,000

                註:此乃最低的起薪點,總會將作定期檢視,以保障員工獲得合理的工資水平。

六.聘請須知 

1.          堂會/單位須依據本會指定的薪酬和福利制定聘請條件。
2.          堂會/單位須把有關資料提交總會並由總會制定聘書。
3.          聘書是用本會名義發出並註明在xx堂會/單位服務以符法例要求。
4.          聘書由新員工、堂會執事會主席/單位負責人及總會主席簽署,以表明員工、堂會/單位與總會的所屬關係。
5.          聘書一式三份:新員工、堂會及總會各一。



七.定義註釋 

1.        
        員工的定義是指受聘於本會、各堂會及社會服務單位的所有員工。

2.        
薪酬的定義是指該員工每月的底薪,並不包括津貼或福利。

3.     聖工開銷(只適用於牧者)
a.           牧者在處理聖工時,有一些使費是很難預計或報單開銷的,「聖工開銷」是幫助教會和牧者在這方面的相互協調的。
b.          由於各堂的背景不同,故此堂會可自行釐定有關支付的形式 (實報實銷) 和所涵蓋的範圍。
c.           是此項支出不會計算在員工強積金或薪俸稅內的。若堂會以定額方式支付聖工開銷予牧者,請要求他們自行保存單據,以備有需要時查閱。

4.     住屋津貼(只適用於已婚牧者)
a.           由於大部份的香港教會在聘請已婚教牧人員時,多會供應宿舍或同等數額的住屋津貼,以幫助該等教牧人員不須憂心住屋問題,影響其家庭生活及事奉工作。
b.          對本會屬下各堂會而言,要即時供應宿舍或同等數額的住屋津貼是一個不可能的負擔。但若因此而不設置,使堂會肢體對甚麼是維持教牧生活的觀念也會帶來負面的影響。而循序漸進設立是項津貼是一個最理想及可行的方法。
c.           住屋津貼福利須計算強積金供款。

5.     強積金(必須執行)
a.           強積金是對員工在離職或退休後作為一個生活保障。
b.          由員工總收入 (薪酬及有關津貼) 扣除5%,另僱主加上5%,合共10%。總收入上限為港幣二萬五仟圓。

6.     醫療保險(必須為牧者執行,其他員工按單位所示)
a.           總會安排聯絡保險公司,幫助員工購買醫療保險。
b.          醫療保險將於每年六月續保及公佈有關詳情。

7.     獨立堂會/單位
        指不需接受總會在財政上支持(現時的定義)的堂會/單位。

8.     非獨立堂會/單位
指需要接受總會在財政上支持(現時的定義)的堂會/單位。

9.        
a.           凡於本港認可神學院畢業。
b.     如畢業於非本會神學院或亞洲路德宗神學院,須按本會所示接受教義方面的課程,堂會須給予足夠時間予同工修讀。


【二零零三年起採用】
【最新修訂:二零一二年四月】


香港法例第57章《僱傭條例》的基本指引<節錄>

1.     有薪年假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12個月,便可享有有薪年假。有薪年假日數按僱員受僱年資由7天遞增至最高14天:
服務年期
可享有的有薪年假日數
1
7
2
7
3
8
4
9
5
10
6
11
7
12
8
13
9或以上
14

        在受僱滿12個月後,僱員須於隨後12個月之內放取應得的有薪年假。

2.     有薪病假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在最初受僱的12個月內每服務滿1個月,便可累積2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1個月可累積4天。有薪病假最多可累積至120天。

3.     產假
        女性僱員只要在產假開始前按連續性合約為僱主服務,並給予僱主懷孕通知,便可享有以下期間的產假:
        連續10星期的產假;
        若分娩日期較預產期遲,僱員可享有一段日數相等於預產期翌日起至實際分娩日為止的額外產假;
        如僱員因懷孕或分娩而引致疾病或不能工作,最多可額外休假4星期。

放取產假
        若得到僱主的同意,僱員可選擇在預產期前2至4星期開始放產假。
        如僱員沒有提出要求,或未得到僱主的同意,則須在預產期前4星期開始放產假。
        如僱員在未開始放產假前已分娩,則以分娩日為產假開始的日期。在這情況下,僱員須在分娩後7天內將分娩日期通知僱主,並說明放10星期產假的打算。

產假薪酬
        如僱員符合下列條件,便可享有產假薪酬:
1.          在產假開始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40星期;
2.          給予僱主懷孕及準備放取產假的通知,例如向僱主出示證實懷孕的醫生證明書;及
3.          如僱主有提出要求,已向僱主遞交醫生證明書說明其預產期。
僱員可享有10星期有薪產假。僱主須在正常糧期支付產假薪酬給僱員。

        產假薪酬應相等於僱員在產假期間本應賺取工資的五分之四。按件計薪或日薪每日不同的僱員,在計算產期薪酬時,須參考僱員賺取的平均每日工資。平均每日工資即僱員在產假首日前或截至該日止,為期不少於28天及不多於31天的完整工資期內,每日工作平均所賺取的工資。

註:如各堂會 / 單位有需要,可向總會或有關政府部門索取詳細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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